哈市出新規: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造價1‰為農民工繳工傷險
信息來源: 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22 瀏覽:2234
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建委近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業要按照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行政部門將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施工單位均應參加工傷保險
《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要以建筑施工工程項目總造價為基數,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單位應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并作為專用款項,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總承包單位負責為施工現場從事作業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建筑企業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要作為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建筑農民工實行非實名制參保
據《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繳納,不再按農民工實名人數繳納。總承包單位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在建設項目所在地或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登記證》。農民工實行非實名制參保,建設項目開工后,總承包單位要及時匯總專業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名冊和農民工名冊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用工人員有增減變化時,及時報送增減人員名冊。
因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未能及時報送增員名冊,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在48小時內發生工傷事故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按參保職工處理。
農民工工傷保險期限以建設項目合同工期為期限。建設項目合同工期需延長的,按規定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工傷保險期限有效順延,施工企業農民工在建筑工地上的工作期限作為農民工參保有效期限。
到定點機構救治無需墊付醫療費
農民工在參保的在建施工工地發生工傷事故后,到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并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可不用墊付治療費用。因搶救或急救就近治療的,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送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期間由用人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予以報銷。
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作為具備法定資質的用人單位,應為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辦理傷殘等級鑒定和工傷待遇。在建工程項目施工的農民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申請的,受傷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的工會組織可作為申請人,在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與社會平均工資掛鉤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至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家屬撫恤金、輔助器具配置費。
由于農民工本人工資易產生爭議,《通知》在確定建筑企業農民工本人工資時,采取與農民工職業技術資格等級和社會平均工資掛鉤的辦法計發工傷保險待遇,初級工、中級工和高級工的月工資分別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90%和100%計算。對未取得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工傷職工,其本人工資按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計算。
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被認定為工傷并且傷殘等級評為1至4級的農民工或工亡農民供養親屬,可自愿選擇長期領取或一次性領取待遇。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評為5到10級的農民工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外,與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