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5-13 瀏覽:830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第一期)
施工單位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將受到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
深圳市某花園項目二期商業部分于2017年12月30日統一交付后投入了使用。商鋪入駐后,業主自2018年7月起發現商鋪存在滲漏問題,處理無果后向市住房建設局投訴求助。2018年10月23日,市住房建設局執法人員對該項目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項目確實存在滲漏等質量缺陷,同時查明該項目尚在保修期內。執法人員當場簽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責任人限期整改。2018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再次到場檢查時發現整改仍未完成,再次簽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責任人限期30日內整改。2019年1月15日,執法人員到場檢查后發現整改尚未完成,仍然存在滲漏問題。
2019年1月17日,執法人員對房地產公司和施工單位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分別進行了調查詢問。調查詢問中,施工單位表示由于維修工作難度大,業主租戶不配合等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質量缺陷的整改。
2019年1月25日,市住房建設局作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施工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其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2019年2月20日,市住房建設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整。
執法寄語
本案中項目出現滲漏等質量問題,由于在保修期內,應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市住房建設局兩次簽發《責令整改通知書》,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均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質量缺陷的整改,屬于拖延履行保修義務,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即使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如果項目在保修期內發生了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不能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法條鏈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