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18-08-06 瀏覽:2320
深建協字〔2018〕第037號
關于印發《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經七屆四次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此通知
深圳建筑業協會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為增強與會員的聯系,更好地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協會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及本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會籍系指會員資格的申請、審批,權利、義務關系的建立、變更,會員資格的終止。
第二條 本辦法是會籍管理的基本規定,協會理事會通過的相關文件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章 入會管理
第三條 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四條 申請加入深圳建筑業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行業自律和職業道德準則;
3、在深圳地區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類企業、與建筑行業相關的上下游企業(建筑勞務、建筑機械、建筑材料設備、建筑BIM技術研發等)和科研、設計、教育培訓機構。
4、在深圳地區注冊企業,異地企業應設立駐深圳分支機構、辦事處。
第五條 申請加入深圳建筑業協會,根據企業資質不同分別造冊登記,分類管理。
1、具備勞務分包資質加入“勞務企業分會”;
2、具備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加入“建筑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
3、無施工資質的企業和科研、設計、教育部門,根據其專業性質加入相應的分會。
第六條 本協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其證明資格的依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 各自愿入會的單位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施工資質企業單位會員提供如下資料:
(1)資質證書;
(2)營業執照;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在本會網站上下載并填報入會申請書、會員單位情況表等資料;該企業可根據需要同時填報入分會申請書,申請加入各專業分會。
(二)非施工資質企業單位會員提供如下資料:
(1)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文件;
(2)在本會網站下載并填報加入分會申請書、會員單位情況表等資料。
(三)提交入會申請書并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建立會籍檔案,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會員證審驗管理
1、會員證實行每兩年審驗一次的審驗制度,逢單數年份進行。
2、秘書處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報告會員單位異動狀況。
第九條 實行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宜選派本單位綜合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的人員,負責與協會的聯絡工作,聯絡員應取得公司的授權,更換聯絡員應書面通知協會,聯絡員主要職責是負責與協會的工作聯系。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的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及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2、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執行本會的決議;
4、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等活動;
5、積極參加行業誠信評價;
6、積極參與行業性管理措施、工程技術方案、標準的制定,積極如實反饋企業意見;
7、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8、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9、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有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秘書處具體工作部門。
第十二條 分會會員在各專業分會中的權利和義務同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具備會員資格是參加協會活動的前提條件。協會每年根據會員參與協會活動、調研和社會貢獻情況,開展“優秀會員單位”評選活動,對獲得榮譽的會員單位予以表彰。
第四章 會員資格的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自行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兩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終止其會籍。會員自動退會后可以重新入會,按第七條辦理,并須足額補齊所欠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再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協會收回其會員證,報理事會備案,并及時在本協會網站、通訊刊物上公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深建協字〔2012〕第01號)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深圳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