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18-08-06 瀏覽:2677
深建協字〔2018〕第036號
關于印發《深圳建筑業協會監事會制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深圳建筑業協會監事會制度》經七屆四次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印發。
此通知
深圳建筑業協會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深圳建筑業協會監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監事會管理,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深圳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1名監事為監事長。監事由協會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行使監督職責,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遵守法規和章程,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人數、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協會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監督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四)監督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協會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提議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六)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由監事長簽發,向全體會員公告。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